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流程是什么?
1、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2、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
3、注销国、地税登记证;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三、注销个人独资所需材料
1、应当提交《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6、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所需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企业登记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四、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