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的60种方法,赶紧收藏!
时间:2020-10-15 09:25:14    浏览:人    来源:

企业合理避税的60种方法,赶紧收藏!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十二)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二十五)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六)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二十七)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八)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九)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三十)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四十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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