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1-06-04 14:25:13    浏览:人    来源:

要实现税后利润大化,纳税人往往要进行详细的税收筹划,这也是国家鼓励的。同时税收筹划对企业自身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也是积极正面的。而税收筹划大都需要税前筹划。总而言之,只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就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税收筹划方法


1、 分清收入构成


首先,认定收入性质。例如,综合所得和财产性所得由于收入性质不同,计税政策也不同,因此缴纳的税收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转换收入的形式来使其适用的税率降低从而达到减少税收缴纳的效果。其次,注意收入的发放时间。如发放月度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存在计税时间的差异。后,要注意区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和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2、准确把握扣减项目


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保险也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手段。比如,个人在规定范围内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应在当月或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3、契约变化


经济契约关系、合同模式的改变,一般会引起税收的变化。这一原理证明了合同条款的重要性。例如,股东到公司借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就被认定为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分红,然后对此进行征税。


4、找准临界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 号)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5、利用公益捐赠支出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税收筹划案例


1、案例1


小王是从山村走出来的孩子,目前在某二线城市工作,当月小王收到 10000 元的劳务报酬,小王觉得自己要为山村出一份力,就通过民政部门捐赠了 2000 元,请问小王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


捐给民政部门用于救灾的 2000 元,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捐赠范围,而且捐赠金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 30%:


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0×(1-20%)×30% =2400(元)


实际捐赠 2000 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根据劳务报酬一次性收入超过 4000 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允许扣除的实际捐赠额)×20%


根据上式计算,小王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10000×(1-20%)-2000]×20% =1200(元)


2、案例2


张先生一家位于某市。张先生已结婚生子,育有两个孩子,均就读于两所全日制本科大学。张先生还有一位姐姐,姐弟两人均在工作。张先生父母均健在,老人已经年满 70 周岁,且都在老家安享晚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张先生想通过学习相关税法的内容进行一定空间的筹划来降低家庭负担。张先生的主业为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年薪 25 万元,家中拥有一辆代步车,因张先生业余时间爱好山水画,经常在空闲时间自己创作,也会有出售一些定制精品画作赚取劳务报酬的情况存在,张先生妻子因以前专心教育孩子,待两个孩子读大学后才开始工作,因此月薪 4000 元。


2019年张先生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公司给予年终奖 4 万元,当年通过出售定制精品山水画取得劳务报酬总计 4.2 万元,代步车一年租金需要 5 万元。张先生一家除上述收入外无其他相关收入来源,请问张先生一家应该怎样筹划才能使他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尽量少呢?


筹划思路:如果张先生不做任何筹划进行年终申报纳税,则张先生的劳务报酬所得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综合所得进行申报纳税,张先生的年终奖单独计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和妻子平均分摊扣除,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和姐姐平摊扣除,则张先生会多缴纳很多没有必要的税款。对于张先生一家的筹划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工资薪金的筹划,张先生年薪 25 万元,扣除基本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后依旧适用 20%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税负相对较高,因此张先生可以将自己家中的代步车转租给公司,然后由公司分配给张先生使用,使得张先生的 5 万元工资、薪金转化为租车收入,适用比例税率,这样一来,张先生的工资、薪金收入降低,但是这并不足以使张先生的工资、薪金适用于更低一层级的税率。


其次,对于年终奖的筹划,张先生收到 4 万元年终奖,根据本章后面所说的年终奖陷阱,我们可以了解到,在 2019 年和 2020 年这两年,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征收。此案例中,显然不应该并入综合所得征收,但是在年终奖超过 3.6 万元时税率将从 3% 提升到 10%,会大大增加张先生的税负,因此张先生可以通过和公司协商,将剩下的 4000 元延迟到明年发放,这样张先生的年终奖只需要按照 3%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次,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筹划,因为张先生的姐姐也在工作,自然也会对赡养老人申请专项附加扣除,因此张先生只能和姐姐平均分摊赡养老人费用。但是在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上,因张先生的妻子工资、薪金并未达到 5000元,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也不需要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所以可以将两个孩子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部由张先生一个人来进行申报,以减少张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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